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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公司 铜川矿务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8-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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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发〔2010〕187号

铜川矿业公司 铜川矿务局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集团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45号),加强公司(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公司(局)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铜川矿业公司(铜川矿务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追究 办法 通知

报送: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抄送:公司党政各领导,各副总,机关各处室、部门。 档③

铜川矿业公司安监局 2010年8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

铜川矿业公司 铜川矿务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集团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45号),进一步加强铜川矿业公司(铜川矿务局)〔以下简称公司(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局)所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连续停产时间、影响等,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公司(矿、厂)停产90天以上或某一生产单元停产120天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公司(矿、厂)停产60天以上90天以下或某一生产单元停产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公司(矿、厂)停产30天以上60天以下或某一生产单元停产4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发生爆炸、火灾(或CO浓度严重超限)、水灾、瓦斯燃烧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公司(矿、厂)停产3天以上30天以下或某一生产单元停产7天以上45天以下的事故。

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条款所称某一生产单元是指各公司(矿、厂)某一采区、某一生产区域或某一主要产品生产系统。

第四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公司(局)所属单位应当如实、准确、及时统计事故伤亡人数。

第五条 公司(局)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及时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事故造成的连续停产时间自事故当日当时起开始计算,直至恢复正常生产时为止。公司(局)所属单位应当如实、准确、及时统计连续停产时间。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报告,调度室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局)总调度室报告,单位安监部门应当向公司(局)安监局报告。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的快速、准确,各单位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后,应尽快打印出规范文稿以传真方式报公司(局)总调度室。

公司(局)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向公司(局)值班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安监局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局)报告,再由公司(局)向集团公司报告。基层单位严禁越级上报。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集团公司。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集团公司。

(四)重伤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生产矿井发生2人及以下重伤事故、地面辅助单位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由各单位直接报公司(局)安监局。

(五)事故快报送出后,伤亡情况有变化的,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进行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补报。

(六)瓦斯超限事故随时汇报。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九条 公司(局)值班领导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局)局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领导及安监局、生产技术等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并通知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公司(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知公司(局)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后,由公司(局)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伤害严重程度分层次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瓦斯超限事故由安监局及时组织进行追查,相关处室协助调查。

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由驻矿安监处组织追查,在事故调查后3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安监局处理。矿井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重伤、辅助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由安监局组织追查,在事故调查后7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发生一般以上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局)对口业务处室组织在7天内追查完毕,安监局负责督办,15天内向公司(局)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对人为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假现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查明事故性质、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字。

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档案,规范各类事故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为各级领导决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动提出辞职,分管领导主动提出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处分;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较大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处长给予撤职处分;发生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公司(局)有关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按照事故级别和一般事故造成的不同影响时间,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本单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从严处理的原则。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级别高于上述规定的,严格执行调查组决定;否则,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严重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的,按照事故级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单位没有如实、准确、及时统计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连续停产时间的,按照事故级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事故调查组报公司(局)安全办公会议决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由各级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执行。对受到事故处分的责任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处分种类及处分期间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45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铜川矿业公司(铜川矿务局)。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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