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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1-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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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发〔2012〕21号

铜川矿业公司

关于修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矿井: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以及集团公司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文件精神,现根据《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工作重点和措施的通知》(陕煤局发〔2011〕18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铜川矿业发〔2010〕248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铜川矿业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带班下井 规定 通知

报送: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抄送:公司党政各领导,各副总,机关各部门。 档③

铜川矿业公司安监部 2012年1月18日印发

铜川矿业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以及集团公司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文件精神,现根据《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工作重点和措施的通知》(陕煤局发〔2011〕18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原《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铜川矿业发〔2010〕248号)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铜川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矿井。

第三条 公司负责对所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矿井领导,是指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各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

第七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带班领导的安全培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全部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各矿带班下井领导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及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各矿党群、经营口领导要加强生产安全技术业务的学习,不断增强指挥、协调矿井安全生产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公司干部、组织、纪监、安监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规定

第九条 矿井领导包括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是经公司批准任用的矿副总工程师。

各矿必须严格履行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其他带班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由各矿自定,但必须保证每班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带班。节假日期间正常生产和进行检修的,矿领导必须正常带班下井。

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规定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5次。

第十条 井下有其它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矿井,在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带班下井的要求,并在招标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领导的职数和资质,必须符合带班下井的要求。

生产矿井中专业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管理体系。专业化施工队伍作业期间,必须有区队长带班作业。

第十一条 各矿必须制定领导带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带班下井指挥、协调井下现场作业的职责权限,与井上调度部门的汇报、联络方法和次数,交接班方法,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领导带班下井的管理部门、考核部门、档案保存部门,登记建档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矿必须制定领导月带班下井计划,明确每个班次带班下井领导及协同带班人员名单。带班领导必须按矿制定的带班下井计划带班下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带班下井的,必须向矿长提前请假,矿及时调整安排,并明确其他矿领导接替,矿长有事外出不在矿,必须指定一名领导承担其相应职责,严禁科室干部顶替,并及时更改公示台或电子屏幕带班领导姓名信息。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非生产管理岗位的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时,应安排一名生产业务科室管理干部协助领导带班下井。

领导带班下井时,须佩戴统一制作有“领导带班”字样和领导本人照片的胸牌,明示带班领导身份。

第十三条 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矿井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决策程序指挥、协调井下安全生产,不得替代现场区队长、班组长的指挥。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发现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及其他井下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四位一体”安全质量检查确认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岗位描述”法、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各岗位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监督检查“三违”行为等。

(五)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重点工程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期间,带班领导必须坚守现场,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六)监督检查当班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接清楚。

(七)带班下井领导干部必须每月末亲自写出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分析报告,结合每月带班下井情况,对发现的井下重大隐患及普遍性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预防措施和整改办法。

(八)带班下井领导干部形成的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分析报告与矿井每月的领导带班下井报表必须每月3日前一并报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每个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分析报告质量进行审核,与领导风险抵押金挂钩考核。同时将报告送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阅。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各矿井必须建立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明确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设立交接班记录簿。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双方并在交接记录簿上签字。

第十五条 领导带班下井前,应提前到调度室全面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当班安全工作重点,并告知调度人员去向。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台帐》,由调度人员登记并做做好相关记录。然后到井口安全信息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上亲自登记下井时间、地点。带班下井期间,井下出现异常情况,需要更改带班地点时,应及时和调度室联系。领导下井跟班情况在另一个本子上登记。

第十六条 领导带班升井后,必须到矿井口安全信息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上及时将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三违”人员、问题和隐患及整改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不得代签字、代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井口信息站对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进行落实,对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公司,进行挂牌督办处理。

各矿要将领导带班下井纳入干部走动式管理,根据干部级别、业务分工实行以定人员、定次数、定线路、定任务、定落实为原则的干部走动式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领导走动式管理制度,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无空挡。

矿井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矿井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发现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有权申请提前升井。矿井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带班领导更不能因此对职工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矿井及领导个人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当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每班带班下井领导、协同带班人员姓名,必须在井口明显位置设置的公示台或电子屏幕上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当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上月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必须于每月3日前报公司人事部、总调度室、安监部备案。公司总调度室负责调度落实各矿下井带班的月安排计划和每班实际带班情况,并做到各矿当班带班领导与公司总调度室电子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相符;人事部负责每月领导带班下井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安监部负责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各矿领导带班下井负监管责任,对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公司、矿安监部门应当将各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公司安监部牵头,人事部、组织部、总调度室、纪监等部门配合,每月对各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检查。各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职工、查阅井下交接班及带班下井档案记录、听取职工群众反映、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等。

(二)矿井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定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是否及时高质量完成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分析报告。

(六)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七)职工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矿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考核领导小组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从重处罚并建档,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公司举报电话:安监部2101338,人事部2101587,纪委2101725

电子信箱:tckwjajj@163.com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把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纳入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风险抵押金考核体系中严格进行考核。同时作为年度履职测评、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矿井取消年度安全先进单位评选资格、领导干部取消年度安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矿成立由干部、安监、组织、纪委、调度部门组成的领导带班下井考核领导小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日常事务,月初对上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认真实施考核,将检查考核情况和处罚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同时在《铜川矿工报》和公司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整改,在遇到险情时果断组织人员安全撤离,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或者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带班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挂钩考核,扣罚季度返还风险抵押金金额的20%。

(一)领导未按规定下井或者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二)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未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有代登记、代签字现象的。

(三)未亲自写出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分析报告的。

(四)唆使他人更改带班下井相关记录、弄虚作假相关带班下井档案的。

(五)领导带班期间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决策程序导致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的处罚规定,对矿井及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铜川矿业发〔2010〕187号)追究带班领导的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井,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井的矿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矿必须结合本规定制定新的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各矿的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等,可结合自身运行实际以及上级政策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铜川矿业公司。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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