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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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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综合〔2009〕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为2010年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10个方面、36项重点工作:

一、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1.明确监察执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严格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开展监察执法。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对煤矿建设项目,凡是重大项目未经安全核准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强化对煤矿企业持证情况的动态监管。

3.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国家赋予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级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针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积极创新监察执法方法。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5.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规范监管执法程序,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6.依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等行为。

7.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根据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现状普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和措施,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和煤矿水害、顶板等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对事故多发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继续实施“三步走”战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今年再关闭1000处左右小煤矿,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9.督促加快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和学习借鉴四川、福建等地经验,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等措施,促进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

10.鼓励大型煤矿整合改造和管理小型煤矿。支持产煤省(区、市)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和管理小煤矿,提高办矿规模和水平。

11.探索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相关政策。协调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合法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大幅度降低小煤矿数量。

四、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12.抓住重点环节,健全完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13.全面推进“双百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各地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的基本条件、实施步骤、达标时限、评估标准和办法,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

14.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检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支持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促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发挥作用。

五、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5.强化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一系列意见和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煤矿企业做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制定规划、分类指导,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积极推动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督促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工作体系,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16.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实施煤矿重大隐患闭环管理办法,有效治理重大隐患;健全完善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制度,抓好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7.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算机化教考分离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联合全国总工会实施“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专题培训,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18.探索建立煤矿企业安全诚信机制。推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积极倡导、培育煤矿安全诚信意识,探索建立安全诚信机制,引导煤矿企业和员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对于各省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煤矿重大隐患,其相关部门要上网公布。

六、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19.配合搞好煤矿安全科技攻关。配合科技部门抓好煤矿安全相关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指导相关煤矿企业和科研机构,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实施。

20.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以小煤矿为重点,推动各地改革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

21.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规范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煤矿安全技术,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

七、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2.依法组织煤矿事故调查。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落实“三项基本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煤矿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煤矿事故的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瞒报事故。

23.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事故现场分析会、事故后约谈、事故通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归纳特点、探寻规律,分析原因、查找漏洞,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防范工作。

24.探索建立事故责任追究监督落实机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和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5.强化对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分析事故原因,探寻规律性、倾向性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对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同时,要加强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协调与指导,提高事故救援的成效。

八、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26.树立先进典型,交流推广经验。围绕煤矿安全工作重点,培育和树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宣传。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部分地区全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深入总结和宣传一些地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效果突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两型三化”矿井建设,一些煤矿企业集团推行自主管理、创建安全诚信企业,部分煤矿加大投入、科学管理、强化培训等先进典型,推动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7.开展煤矿安全专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暨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回顾60年来煤矿安全工作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煤矿安全生产、支持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

28.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结合第8个安全生产月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对“黑名单”公示后煤矿纠正非法违法行为、治理重大隐患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媒体通报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布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证照、注销相关资质等情况。

九、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着力完善政策措施

29.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法规制度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修订工作;抓紧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等;全面清理煤矿安全标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30.研究出台有利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并督促煤矿企业执行到位;研究有利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基础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研究各地经过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并在全国范围推广。着手启动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工作。

31.继续改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控制体系。研究制定201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主要标志和具体指标;向各级地方政府分解落实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控制任务,探索完善用煤矿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政府行政首长业绩的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方法,使之更加符合各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

十、落实执法责任和监督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自身建设

32.加强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工作人员“九条纪律”,进一步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监察执法的权威。

33.强化监察执法考核与监督指导。建立监察执法业务述职制度,定期听取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业务述职,不定期组织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动态,评估效果,研究和改进方法,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适时组织执法交流,研究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的工作方法;定期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新理论、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资格培训颁证等行政许可及事故调查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35.加强对煤矿安全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切实加大对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相关工作报告、通报和联系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36.巩固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格局、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学习成果转化,务求在解决制约煤矿安全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取得突破,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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