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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7-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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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局安发[2008]179号

关于印发《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矿:

现将《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附件: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爆破器材管理,确保我局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

1、起爆材料: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

2、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第二章 爆破器材管理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成立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监督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刘水利

副组长:薛 鸣 郭宝辉

成 员:延永华 戴耀辉 毛云鹏 齐 群 郝矿宝 王进军

第四条 局下设爆破器材监督监察办公室(简称火工办),办公室设在安监局,郝矿宝任办公室主任,王进军为专干,负责全局爆破器材的监督监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局爆破器材监督监察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一年来全局民爆物品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与不足,安排、布置年度民爆物品工作。

第六条 局火工办每季度对全局涉爆单位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火工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及井下作业现场的使用管理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各涉爆单位要立即落实整改。

第七条 局属各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安排解决本单位火工品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月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局火工办。

第三章 局爆破器材管理相关处室职责

第十条 安监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每季度专项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与爆破器材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负责与爆破器材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与爆破器材有关的奖励与处罚。

5、盯面、包片安监人员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部门:

1、负责对局属各涉爆施工单位《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编制进行审核。

2、负责监督、测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及现场执行情况。

3、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

4、参与季度专项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

1、负责与虹桥分局民爆物品管理科有关业务往来的联系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处罚规定》,依法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爆案件和责任事故进行查处。

3、负责有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运输证以及保管、押运爆破器材从业人员作业证的协调、审核工作。

4、负责建立全局涉爆人员档案并联系协调涉爆人员考证工作。

5、参与季度专项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部门:

1、负责全局各涉爆单位涉爆业务工作的供销管理。

2、负责制定和完善《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计划管理工作制度》。

3、负责制定和完善《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的购、销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和完善《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的装、卸及地面运输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和完善《铜川矿务局爆破器材的储存、发放管理制度》。

6、参与季度专项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爆破器材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井上、下爆破器材库房要配备专职保管员,并且双人、双锁管理,库区应有醒目的警示牌,库房应有清楚的标志牌。

第十五条 地面库房应达到人防、技防、犬防及物防的要求;井下库房照明齐全,机电设备完好,无失爆设备。库房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地面库房值班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巡检一次,并做好巡视纪录。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入井使用。

第十八条 局属各涉爆单位必须建立爆破器材领退制度。

第十九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电阻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不同厂家生产及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合发放使用,严禁使用未编号的雷管。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地面需临时爆破的,除报虹桥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外,必须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爆破申请,报局爆破器材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火工品领出、使用、清退管理手册》,爆破员每班必须持爆破员作业证、料单、《火工品领出、使用、清退卡》领用爆破材料。领到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类存放在加锁专用箱内,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退库。即当班放炮员应持保管员、班长、安检员及跟班干部亲自签名的火工品领用清退卡及需清退的火工品材料到井下火药库办理清退手续。班后交区队,使用单位值班干部签字。区队每月汇总后交矿供应科备查。

对领用、清退的火工品保管员必须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火工品领出、使用、清退管理手册》由保卫处统一签制。

第二十二条 井下放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5—346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爆破器材废品的销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建立台账管理。每季度将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报局火工办,由供应处、保卫处负责统一安排销毁事项,任何使用单位均无权处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运输、储存、使用及销售爆破器材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被盗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的,由保卫处对责任人依法查处,同时对涉案责任单位进行倒查责任追究,并予以全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铜川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时开展有关火工品管理使用竞赛及“评优评差”活动。对安全管理到位,无重大安全隐患,无涉爆事故、案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奖罚资金列支于铜川矿务局安全基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七月十日执行,解释权属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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