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督与安全管理,杜绝爆炸物品的丢失与外流,及时排查隐患事故和涉爆案件,保证矿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近日,王石凹矿党政与11个基层生产单位区队长;基层单位区队长与单位副职、班组长、爆破员等相关涉爆人员签订了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责任书要求基层单位涉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领用、使用、保管、清退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不私下转让炸药、雷管;不偷窃、买卖、隐藏、挪借炸药、雷管;认真保管好自己领用的炸药、雷管、发炮器等涉爆物品,严防丢失,确保安全;自觉监督其他涉爆人员,揭发违纪、违法人员。同时,各基层单位涉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炸药、雷管装箱上锁分放管理制度,不得随意乱放乱扔,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如数交回井下药库,保管员验收后在清退卡上签字后方可有效。
同时,严格要求各基层涉爆单位的值班区队长必须在爆炸物品领料单上亲自签名,并注明本班次雷管、炸药的使用数量。跟班区队长、班组长监督本班次所领雷管、炸药的使用情况;当班安检员、瓦检员、验收员、区队长、班组长对剩余的爆破材料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在清退卡及《现场爆破记录》上签字;升井后,区队长负责对清退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写区队爆破物品台账。当班爆破员因故离开爆破现场时,必须经跟班区队长及安检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爆破员在办理退库卡时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准委托其他人员代理,并要在退库卡上对所退的爆破器材数目进行签字确认,不准在清退卡上代签别人的名字。
责任书还明确规定,对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对集体、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辑:刘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