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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务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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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务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廉洁高效地工作,同时促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察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局所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单位和部门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是效能监察的主管组织。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服从服务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发挥效能监察职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监察、实事求是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坚持工作目标和企业中心任务相结合,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六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企业的整体工作部署之中,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形成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各级监察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其效果的检查。对不同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各有侧重。

第八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尚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生产管理中,是否按照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是否有违背指令,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

3、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经营和财务管理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经营;是否有不认真调查,盲目签订合同,造成被骗和损失;是否有违法决策程序和经济合同法,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行为;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专用资金管理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4、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基建工程管理中,是否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是否在发标、招标、预算、决算中,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选用;是否存在收受好处费,泄露标底,或施工中不严格把关,监督不力,造成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

5、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设备、物资管理中,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办事;是否按照选优择廉就近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和比价采购,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维护及处理废旧设备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物资、设备保管不善,造成变质、损坏、积压、流失、浪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人事、劳动、教育管理中,是否贯彻了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是否在干部的选用、任免、调配中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规定、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行为;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7、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煤炭销售管理中,是否有违反局煤炭销售价格政策、销售规定、销售纪律,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效益流失的问题;是否存在一质多价,从中牟取私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认真履行合同要求,货款是否按期回收。

8、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多种经营等独立核算单位、部门中,拨款使用、资金投入和产出、银行贷款和担保、合同签约和履行,财务支出和报销是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投资效益如何,经营是否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

9、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后勤服务管理中,是否在住房、医疗、卫生、福利、交通、通讯、供电、采暖、供气、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是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10、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上级统一组织、领导交办以及认为属于监察范围的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党群部门履行职责,是否正确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重要部位、薄弱环节以及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入手,可进行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专项监察,也可对某一重大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综合监察。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清查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落实责任、改进管理;成果评审、工作总结、严格奖惩等。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程序:

1、将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人员组成等)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

2、按效能监察方案开展工作。工作方法主要是:听取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资料;深入现场实地核查、访问或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清查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3、汇总检查情况及事实材料;

4、事实材料与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见面;

5、形成效能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效能监察立项依据,查清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改进管理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等。报告需上报批准立项的领导审批。

6、将处理意见、监察意见或监察决定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并监督执行;

7、核定效能监察成果,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8、整理材料,立卷归档。卷内材料包括:①效能监察立项报告;②《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③效能监察报告;④检查过程收集的各种资料;⑤《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执行情况总结;⑥《效能监察成果认定表》,奖惩决定; ⑦《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会议记录;⑧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年终效能监察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当年的十二月上旬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把效能监察立项项目、工作进展和成果认定情况作为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设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经营副局长、生产副局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劳资、动力、企改、规划、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处,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负责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负责立项报告、检查报告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效能监察奖惩的审批。

第十五条 局效能监察办公室的职责:根据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效能监察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效能监察工作建议;负责效能监察的立项和具体方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管理和指导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理论研讨、经验总结、优秀成果评选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的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收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凭证、记录等;

三、建议纠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决定、指令的行为;建议撤销或更正不适当的决策、决定;

四、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封存、扣留违规违纪违法的财务账册、资料、资产、物品和非法所得,并作出通报批评;

五、对阻扰、影响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有关人员,给予警示训诫、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有权建议表彰、奖励有显著成绩获突出贡献的监察对象;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纪,严守秘密,廉洁奉公,秉公执纪,客观公正,忠于职守。

二、调查取证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主、人身、财产权利;

三、效能监察人员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时,本人应当主动提出或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回避。

对效能监察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党纪、政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监察对象在效能监察中的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通知、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15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再议,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有权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十九条 被监察对象在效能监察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对作出的监察决定要认真执行,对提出的监察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必须积极采纳。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成果认定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成果核定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最终体现。效能监察成果核定就是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后所获得的效益进行量化、评估和核算。效能监察成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要准确、可信、公认。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成果必须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等工作所取得的效益。这是核定效能监察成果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成果认定标准:

1、追收局外单位拖欠的产品销售款、工程费、租赁费、水电费等,追回拖欠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30%计入成果,追回拖欠三年以上(含呆帐)的按全额计入成果(追回局内单位之间欠款的不计入成果)。

对追回抵帐的实物,按同样方法折半认定。

2、查出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回“小金库”资金,按全额计算计入成果。

3、对效能监察查处的违反有关规定购置的实物,或购进假冒伪劣材料、设备、配件和药品,按追回损失价值的10%计算。对责任人的罚款和采供人员违纪违规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按全额计算计入成果。

4、追回个人私自将企业的设备和大宗材料外借,按折值的10%计算,追回借用期间的租赁费按收回资金的全额和对责任人的罚金按全额计入成果。

5、效能监察查出虚立项目、虚报工程的工程费用,按全额计算。对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招标中经依据法规核减的资金,基层单位所管工程项目自行审查的按10%列入效能监察成果认定,局审项目由局按照陕煤司发(2005)112号文件规定的“按20%的比例列入效能监察的成果认定”。

6、在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中,对严格按正常渠道采购,质量符合标准且价格合理的,按其购回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部分的20%认定成果。

7、经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后,提出合理化监察建议,从而完善优化生产设计、生产工艺和管理办法,使项目投资减少的资金、优化施工工艺等方面节资、降耗、增效部分的资金,按10%认定计入成果。

8、凡是对已经有关方面认可的技术和技改方案,经立项监察修改后节约的资金按10%认定。

9、查出因合同、协议签订不完善等原因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追回损失的全额计算。对查出执行《合同》中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按追回违约金的30%认定。

10、开展修旧利废、节支降耗活动,经回收、修复后符合标准重新投入使用的材料,按材料原值的50%计算价值,经严格核算按实际节约资金的10%认定。

11、开展产品质量管理效能监察,按提高产品质量后增加收入金额的10%认定。对于因地质条件好转而使煤质提高的,不列入产品质量效能监察。

12、在对地销煤开展效能监察中,查出买方单位(包括运输户)弄虚作假、少开多拉等问题;查出卖方单位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回扣”等问题,除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对追回的经济损失及其它资金按全额计入成果。

13、认定标准中不能对号入座,不便量化考核的事项,由各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酌情裁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在效能监察活动中,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或提出奖励建议,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或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惩腐倡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赏罚得当,以达到增强干部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的目的。防止只查漏洞、忽视完善制度、实施责任追究的倾向。

第二十五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给予适当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政令畅通,工作业绩显著,成绩突出的;

(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

(三)效能意识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良好政治影响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单位、职工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有资财、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

(六)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件线索,解决关键问题,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单位改进管理扭亏脱困、增加经济效益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开展效能监察,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抗上级决议和决定等,不作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三)对生产、基建、财务、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亏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安全、质量、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四)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职工群众和企业利益,或在管理、经营作风方面损害全局利益和群众利益,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六)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抵制监督检查的;

(七)挥霍公款,浪费单位资财的;

(八)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措施落实不到位,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的。

第二十七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尚不够成处分的,向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警示训诫、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形式处理,属于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效能监察中需要给与处分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条 奖励方法,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全局每年终对效能监察成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认定,对完成效能监察任务指标,且考核合格的,按认定成果的金额提取一定的奖金,对参与效能监察活动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于效能监察奖励基金。奖励金额不计入企业领导人员年薪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设立效能监察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效能监察活动中增加本企业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数额中提取。基层单位按年度效能监察成果认定金额的6%提取奖励资金;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参与效能监察的工作人员按全局年度效能监察成果认定金额总数的3%提取。局和基层单位所提取的奖励资金实行切块管理,70%用于奖励,30%用于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所需办公、资料购置、业务培训和交通费支付。奖励部分在工资项下列支,留用部分按照不超过30%比例的实际发生金额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矿务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局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铜川矿务局关于加强地销煤营运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
下一条:铜川矿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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