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 铜川矿务局
关于印发《铜川矿务局廉洁论证办法(试行)》
的通知
铜局党发[2008]1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铜川矿务局廉洁论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铜川矿务局廉洁论证办法(试行)
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
铜 川 矿 务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铜川矿务局廉洁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具有我局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安全生产的秩序化、标准化,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铜川矿务局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洁论证,是指对企业有关事项的批准、立项、实施是否符合局廉洁从业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或完善了相关预防腐败的制度,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跟踪监督的方法和措施,是否对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廉洁教育等方面进行预测、评估和论证。廉洁论证不对项目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三条 局和基层单位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以及有关领导、部门认为有必要论证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廉洁论证的范围:
1、重大决策。凡以局和基层单位名义出台的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在技术论证的同时或技术论证结束后,应组织廉洁论证。
2、重大资金流向。在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同时,应组织廉洁论证。
3、重大项目立项。在项目立项进行技术论证的同时,主办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要向论证委员会申请廉洁论证。
4、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由受理部门确定是否符合论证要求,符合的由受理部门向廉洁论证委员会提出申请。
5、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根据领导安排或部门申请要求廉洁论证的事项。
第五条 廉洁论证的程序。
1、申请。按照上述事项的要求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向论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论证申请。论证委员会三名以上成员认为需要论证的事项也可直接立项论证。
2、批准。论证委员会主任就是否需要廉洁论证作出决定,需要论证的,由论证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论证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论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负责通知参加论证的人员。
3、论证。组织参加论证的人员进行廉洁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论证可采取专题论证会、内部听证会、组织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论证会可由论证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论证委员会其他成员主持。
4、反馈。论证委员会办公室整理论证结果,向申请单位反馈,需要下发整改建议书的,在反馈的同时下发论证整改建议书。
5、整改。申请单位接到反馈后,应根据论证结论和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
第三章 廉洁论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局和基层单位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资金流向、重大项目立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经营管理重要活动、等方面的立项、规划、规章制度建立等,在进行技术论证或者研究决定的同时,应当同时向局廉洁论证委员会报送廉洁论证申请书,提请廉洁论证委员会组织廉洁论证。
第七条 廉洁论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请廉洁论证事项的概况;
2、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廉洁从业方面造成影响的预测及分析;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可行性结论。
第八条 廉洁论证申请书由局廉洁论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论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向论证委员会主任提出具体论证的建议,包括按论证项目的要求确定参加论证的人员、论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九条 廉洁论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廉洁论证申请书15日内,作出是否论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应当廉洁论证而未申报论证,或虽经论证而在实施过程中未按廉洁论证委员会论证结论和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导致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负责廉洁论证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廉洁论证结果失实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论证委员会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局成立廉洁论证委员会。廉洁论证委员会是局党政直接领导的,为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廉洁论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工作需要,收集相关信息,确定论证事项,召集有关人员围绕需要论证的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是否符合廉洁从业要求的论证意见和相关制度、政策咨询。
第十四条 廉洁论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局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4人,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担任;论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局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廉洁论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总数为30人左右的论证专家库,根据论证的需要,抽取专家参与论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一些需要特殊论证的事项,论证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局廉洁论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