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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铜川矿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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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 铜川矿务局

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铜局党发[2008]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树立良好形象,密切干群关系,促进企业廉洁、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政研究,特制定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一、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二条 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业务往来用餐或私人就餐,一律禁止用酒。如确因经上级或者局批准的新项目奠基、庆典或特殊事宜等重大公务活动需要午间用酒招待的,必须按活动性质,事先报局党委办公室或局办公室同意,并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三条 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局内部业务往来继续执行工作餐制度,无论午间或晚间都禁止公款用酒。其中,午间用餐,无论是公款还是由个人支付,一律禁止用酒。

第四条 凡发现工作日午间饮酒者,对主要责任人要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参与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随从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参与工作日午间饮酒者,予以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200 元奖励。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不力或隐瞒庇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处、科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二条 除专职驾驶员外,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车。

第三条 凡发现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 各级车管部门领导、专职驾驶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不得给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公车提供方便,对有要求者有权拒绝。对怂恿、支持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公车的,车管部门领导、驾驶员一律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造成损失的,除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外,其余损失由本人赔偿。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公车的规定,要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避免企业财产受损失。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

铜 川 矿 务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上一条:局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下一条: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铜川矿务局关于印发《铜川矿务局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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