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公司2016年下半年纪检监察工作会暨三季度纪委书记例会在公司信息调度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徐捷,各单位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参加会议。

会上,下石节矿、东坡矿、物资供应分公司就本单位“两个责任”落实主题年活动及治亏创效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会议对2016年上半年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组织与会人员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纪重点解读;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徐捷在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是公司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的阶段性通报会、小结会,更是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力量,为全面实现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加油鼓劲会。他对公司上半年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付出的辛勤努力给予肯定,并指出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各单位清醒地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年初工作会部署,对下半年工作进行梳理,查缺补漏,补齐短板和缺项,促进全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肩负起自身的使命和职责,做好分内之事,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治亏创效等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保驾护航。
徐捷对搞好今年下半年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七点要求:一是持续开展“两个责任”落实主题年活动,推进责任落地生根。要把“两个责任”刻在心里,充分认识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更清醒、更自觉、更主动;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公司按照“两个责任”落实主题年活动要求,依照陕煤化集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要把“两个责任”落在实处,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牢记习总书记提出的“四有”要求,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二是加强新颁党内法规制度学习,达到学以致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准则》、《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学习宣传,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注重学以致用,严格对照新颁布的党内法规,联系本单位具体情况,联系自身实际,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的楷模。在监督检查中,要以修订后的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和执纪监督问责的戒尺,融入日常检查、管理、监督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对照全年目标任务,一如既往抓好常项工作落实。要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努力打造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网络舆论平台,持续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并不断丰富廉洁文化“五进”活动的新方法、新途径,深入开展检企联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预防提醒和法治教育,营造风清气正、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良好氛围;要紧抓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不松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抓好工作创新;要发挥好“八位一体”监督机制作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努力实现监督检查“零缝隙”。四是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惜纠正“四风”,各单位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查摆“四风”问题,深入贯彻执行“十五条禁令”,围绕公司治亏创效工作,进一步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企风、倡导时代新风。五是大力加强治亏创效,持续强化效能监察。各单位要围绕治亏创效和走出去发展等中心任务,把职工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制度和决策执行上坚决不打折扣,在工作和项目推进上坚决执行到位;要积极落实“治亏创效”各项措施,以“治亏创效”为目标,大力开展治亏创效效能监察各项活动,督导组要按照每月的目标任务分解,持续搞好治亏创效督导工作,有力的推动治亏创效工作迈向新高度。六是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要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把“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好第一种形态守住守好“常态”防线,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准确把握“大多数”和“少数”,用好第四种形态坚决惩治“极极少数”。七是主动适应“四种形态”要求,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化解思想包袱,补齐能力短板,强化责任担当,与时俱进地锻造适应“四种形态”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