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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公司调整医保政策、惠及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
作者:陈世鹏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5-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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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负担,通过从分调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对《铜川矿务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

一是降低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调整前的第一次住院年龄45岁以下的1013.44元,降到750元;46岁以上的886.76元降,降到650元;二是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划入:职工年龄在46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提高到2.2%;退休(含退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3.3%提高到4.8%。三是职工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4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以后逐年调整,直至增加到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倍左右。四是大病医疗保险在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由每人年60元,提高到每人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大病医疗费不再设最高封顶线。五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历年来鉴定确认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个人帐户用完后,符合本人慢性病范围的基本医疗门诊药品费用超600元部分,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由60%提高到80%,但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当年铜川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0%。六是诊疗项目及特殊治疗也有所变化。

编辑: 鱼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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