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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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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省级牵头部门于8月上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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