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怎样规定监察官制度的?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权责对等。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具体制度赋予法律依据。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其具体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察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由有关机关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