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冯履谦,七岁读书数万言,九岁能属文。自管城尉丁艰,补河北尉。有部人张怀道任河阳尉,与谦畴旧,饷一镜焉。谦集县吏遍示之,咸曰:“维扬之美者,甚嘉也。”谦谓县吏曰:“此张公所致也。吾与之有旧,虽亲故不坐,着之章程。吾效官,但以俸禄自守,岂私受遗哉!《昌言》曰:‘清水见底,明镜照心。’余之效官,必同于此。”复书于使者,乃归之。闻者莫不钦尚。(摘自《大唐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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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冯履谦,七岁时能读万字,九岁能写文章。从管城县尉升任河北县尉后,他以前的一个属僚张怀道正担任河阳县尉,为表示祝贺,便派人送去一面铜镜。冯履谦把县吏们召集在一起,拿出铜镜给大家看。众县吏纷纷称赞道:“这是扬州出产的铜镜,确实是一件上等的佳品。”冯履谦说:“这是张怀道公送给我的。我虽与他是故交,但是法规中清楚明确地写着为官不能私受馈赠。我作为朝廷命官,只可以领受朝廷俸禄,怎么可以私下里接受馈赠呢!古语曰:‘清水可见底,明镜照人心’,我做官也一定要如清水明镜一样。”然后写了一封书信,连同铜镜一并让张怀道的属下带了回去。人们听闻此事后莫不钦佩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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