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已经颁布,笔者对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领会,做出如下解读,供参考。
1.订货主体规范继承了上年的市场化改革成果,沿袭了上年的“准入制”,优先条件、鼓励对象与上年相同,禁入条件有所变化。禁入条件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2007年禁入条件主要体现在主体行为规范上,只强调“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2008年明确以“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进入市场”的原则性要求作为基本准则。在山西省实行煤炭销售票制度以后,提出这一原则性要求应该说是现实的,是能够得以贯彻执行的。二是2007年主体行为规范只针对供应侧,2008年则扩展到消费侧,明确“煤炭用户不得与非法煤矿、非法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三是制裁措施的适法性把握得更为得当,2007年“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2008年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2. 继续充分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突出“以企业自身效益最佳为基准来配置资源”的市场化原则。继续强调“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强调“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产品结构”和“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强调“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落实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基本精神,力求避免大型集团公司干预其子公司自主签订合同的情况。另外,2008年注重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推进结构调整,从资源配置效果方面提出“把资源、运力优化调整到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单位”的原则性要求。2008年更加突出“以企业自身效益最佳为基准来配置资源”的市场化原则,支持煤矿调整结构方面由2007年的“调整用户结构”扩展为“调整用户和产品结构”。
3.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决心,对煤炭成本上涨给予了充分考虑。2006年的政策精神,是在放开电煤价格的情况下重点防止煤矿大幅涨价,强调要稳定价格,如果上涨幅度过大,国家仍要干预。2007年则重在推进电煤合同价格向市场价格回归,强调根据供求关系确定价格和同质同价。2008年继续明确“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继续推进电煤合同价格向市场价格回归的政策精神。2008年的新提法为“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这一提法意义重大,一是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决心,意味着国家不会因近期以来的CPI处于高位而拖延改革进程。二是说明国家认真考虑了煤炭成本政策性增支项目较多的情况,支持将成本上升适度传导为价格上涨。2008年去掉了“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条文,意味着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以上调电力价格和电力价格市场化为必要前提。
4.铁路运力配置沿袭上年基本框架,针对两个方面的新情况,增加了两个方面的新内容。一是配合合同监管,明确“对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压缩运力配置”。二是鉴于铁路运输对煤炭供应的制约可能加剧,2008年把运输效率作为配置运力的参照指标之一,明确向“开展路企直通运输以及发运条件好、装卸效率高的企业倾斜”,并鼓励尽量走水路,“按照宜水则水、宜路则路、水陆联运、保障供应的原则,鼓励华东、华南等水运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采取水陆联运,将一部分目前通过铁路直达运输的煤炭,调整到经港口中转运输,腾出部分铁路直达运力安排给运需矛盾突出、且不具备水运条件的地区”。
5.工作部署突显“政府淡出、市场主导”的基调。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国家不仅不再召开由政府组织的大型订货会,而且连合同汇总会也力求从简,汇总会地点选在北京,框架方案下达后的衔接时间从2007年的一个月缩短为20天,政府作为协调者的角色进一步淡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