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我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根据《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全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实现我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警示训诫的实施主体与对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局直属党总支由党组织实施。
警示训诫的对象是:
1、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或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
3、廉洁自律、案件调查、纠风工作、信访初查及效能监察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超过1/3的;
5、党政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一般性失误或一般性错误的。
第六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职工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职工群众有举报,有所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 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作风建设、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单位和部门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三节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工作不作为、管理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政或纪检监察组织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分转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通过工作调研、信访举报、源头治理、效能监察等各项业务,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警示训诫线索,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移送。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五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和下级单位移送的警示训诫线索,负责排查,按规定条件提出警示训诫对象名单。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经局纪委书记审查后报局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矿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纪委书记审定;科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经单位纪委书记审查后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副科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党员干部,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纪委书记审定。
第三节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警示训诫工作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警示训诫对象是矿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局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警示训诫对象是科级干部或一般党员干部的,由各单位纪委、监察科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实施前,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二十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委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者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事前可发书面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谈话应有谈话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出记录。
第四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三条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于谈话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职工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
第二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是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落实训诫、督促检查,协助党政实施警示训诫。纪检监察组织要定期向党政汇报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情况,收集警示训诫信息线索。
第二十九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局纪委、监察处报告警示训诫执行情况,具体以警示训诫汇总表、审定表和登记表的形式上报(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 不断创新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工作方法,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和监控督察,实现规范运作、高效快捷、客观公正。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二)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
(四)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六)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后,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第三十五条 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综合效果。
第三十六条 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第三十七条 警示训诫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留存备案;不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直属党总支,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留存备案;不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政有关领导干部加强对警示训诫工作领导的情况;
(三)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
(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七)群众满意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