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2﹒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3﹒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4﹒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或上一级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安全目标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7﹒企业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1﹒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2﹒由本单位直接管理的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岗位调整;
3﹒企业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4﹒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5﹒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等;由本级领导班子直接分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主要奖惩事项,获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6﹒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7﹒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安全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
2﹒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合作项目;
6﹒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7﹒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1﹒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2﹒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3﹒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中列举的“三重一大”事项,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上一级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1﹒第六条中所列的1、2、3、4、5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会议议题涉及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2﹒第六条中所列的6、7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本级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3﹒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司或上一级组织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4﹒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5﹒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出据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公司或上一级组织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会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人员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4﹒会议决定。
①凡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②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由董事长、总经理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④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暂缓实施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⑤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5﹒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①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②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③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和表态结果;
④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⑤主要分歧意见;
⑥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要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办法,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公开并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开展评估检查,并记录归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党务、矿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工会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监督,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凡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