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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业公司 “四位一体”监督机制实施意见
2012-09-03 10:04     (点击: )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和地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监督预防的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及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和地方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各自的职权,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建立监管合力,为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政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条纪检、监察、审计和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监督机制,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和纪委抓教育、监察堵漏洞、审计供信息、检察防犯罪的工作思路。

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是“四位一体”监督系统的中枢组织,起牵头和协调作用。应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党规党纪和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监察,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做出纪律处分。

第四条审计部门应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从管理和效益的角度出发,负责对公司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审计建议。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查处职务犯罪各类案件。

第六条“四位一体”监督体系的四个业务单元要从不同角度,从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全方位剖析,查漏补缺,促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断得到完善和优化。

第七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召集,公司审计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关领导参加。

第八条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共同研究的问题,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公司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和特点,交流监督情况和案件线索;讨论研究监督预防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纪委、监察、审计和地方检察机关在监督预防工作中,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案件性质和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对一些重要项目的审计,审计部门可商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对发现超出审计部门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线索应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及时向公司党政汇报。

第十一条在纪检、监察、审计、检察“四位一体”监督预防工作中,需要其他单位(部门)协助配合或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第十二条“四位一体”监督预防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实事求是;各部门要做到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协调力量,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对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压案不查或不协作、不配合的,根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矿业公司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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