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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2-03-12 16:17     (点击: )

铜川矿业党发〔2012〕12号

中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

抄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党委、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

抄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公司党委各常委、公司各领导,公司纪委、

矿区工会、公司团委,机关党政各部门、矿工报社。 档③

陕煤铜川矿业公司党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

铜川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公司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组织部、人事部、宣传部、审计部、矿区工会、直属工委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公司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司纪委副书记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公司经济运行安全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所在单位、企业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分析责任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状况,研究部署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学习贯彻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风廉政法规,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总结、选树、宣传、表彰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定期报告领导班子和个人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

8、领导、组织并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公司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各级党政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巡视监督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主要考核内容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本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责任情况。

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

2、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的;

5、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9、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领导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基层各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严重问题,要查清事实,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铜川矿务局委员会、铜川矿务局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铜局党发〔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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