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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2-03-12 16:17     (点击: )

铜川矿业党发〔2012〕13号

中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对铜川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 责任追究 办法

抄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党委、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

抄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公司党委各常委、公司各领导,公司纪委、

矿区工会、公司团委,机关党政各部门、矿工报社。 档③

陕煤铜川矿业公司党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四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对党政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政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促进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法规、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的情况;

4、贯彻执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5、组织领导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或者所管辖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6、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考核的内容: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的情况;

3、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落实矿业公司关于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制度、要求的情况;

4、支持执法执纪部门或者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5、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上述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整,具体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责任考核的方式方法。按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每年末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责任制成员部门,按照年初安排,通过百分制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责任考核的结果与评定标准。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企业领导人员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80%以上的按优秀评定,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按合格评定,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

(1)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

(4)模范遵守有关规定,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80%以上的。

2、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合格:

(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

3、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在有效测评票60%以下的。

党政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以及考核细则;

(二)组成责任制考核检查小组;

(三)由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按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企业党政正职可采取述职的方式;

(四)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五)组织座谈、走访、谈话,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反映;

(六)考核组做出综合评定,报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审定;

(七)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意见通知考核对象。

责任考核的结果,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进行通报。

第八条 奖励

各级党政组织可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对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施责任追究,除应当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应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

(一)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进行诫勉谈话、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适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领导班子中的正职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企业领导人员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企业领导人员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职工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单位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不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而不予督促落实的;

(六)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七)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八)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企业领导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业中存在的问题的;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六)不按照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并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他组成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追究该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规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实施责任追究不受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作出有关组织处理的,应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由主管组织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和职责管辖的权限和程序,由有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有关机构应当将处理和处分结果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反馈,同时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专门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由其界定并及时移送有关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铜川矿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铜川矿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铜局党发〔199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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