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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问题 学习监察法(9)
2018-05-08 09:50     (点击: )

 

《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分几款分别规定了什么?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在中央层面,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是整个国家监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产生方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规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致,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随本级人大换届而换届。每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行使职权至新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产生为止。需要注意的是,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与上下级纪委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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