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宣传教育     廉政法规     监督检查     案例警示     自身建设     廉洁文苑 

自身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党风廉政>> 自身建设>> 正文
 
一日一问题 学习监察法(16)
2018-05-16 17:43     (点击: )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管辖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法》第十六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本条中“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省级监委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等。对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所涉监察事项由其所在的县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县级监察委员会向其所在街道、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直接管辖。

第二款规定的是提级管辖。提级管辖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首先要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果按规定应由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上级监察机关也都去办理,管得过多,不仅管不过来,也不可能管好,不利于发挥下级监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监察工作有序、正常开展。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从实践来看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2)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

第三款规定了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关闭
通知公告  
· 图解纪法 |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
· 过年了,这样发津补贴福利要不得
· “四风”问题突出表现及处理依据
· 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 违规占公物,处分在眼前!
领导讲话 更多>>.
· 赵一德在十四届省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
·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 省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
·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版权所有 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陕公网安备 61020202000009号  陕ICP备12003655号   Copyright@2009  

 

 联系地址:中国 陕西省铜川市红旗街11号 邮编:7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