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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制度的笼子“关紧”权力
2013-05-29 10:36     (点击: )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着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的原因。腐败也同样是主观故意与客观可能相结合的结果。“权力”的贪婪或称权力背后人性的贪婪是腐败产生的主观原因,也是第一位的原因;对“权力”与“利益”管理的不完善、制度建设与执行的漏洞是腐败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要降低腐败出现的可能性,就必须把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堵塞制度漏洞上。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以现代预算制度建立为起点,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出台,才能有力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关紧“权力”的笼子。这只笼子就是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约束制度,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让权力在权力间形成制衡。但权力是不具自律性的,有了法律制度不等于权力会自动钻进制度的“笼子”。多年以来,我们约束权力的“不得、不准、不要”不可谓不多。但制度并未发挥应有作用,多半成为摆设,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所以仅有“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并形成一种对权力制约的机制。这种制约机制应当是“自动化”的机制,是制度不执行不行的机制,是责任明确、有错必究的机制,是破解了“谁监督监督者”死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让每一项涉及人民、国家、党的利益的重大决策,都不可以由一项权力独自完整地作出。要寓制衡于各权力之中,使每一项重大权力都是在规定的程序下、在约束的机制下行使,都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我们党并不缺少民主,延安时期候选人背后碗里的“红小豆(选票)”,报纸上的“卷烟洞(选票)”,都反映了我们党权力产生的民主性。我们国家也并不缺少权力制约机制的发明,香港媒体报道我国农村“村公章劈成五份,五村委各执一份”的方法,就反映了权力运行的制衡性。如何将这种理念、原理运用于我们的权力运行中,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筑牢“利益”的防护网。这张防护网就是管理。任何一项管理都是围绕着利益和责任而展开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在“有权必滥”假定前提下构筑的第一道防线;让管理成为维护利益、责任的防护网则是反腐防腐的第二道防线。管理要成为防护网就应当是严密的管理。严密的管理是具体的管理,是让管理的每一项管控职能都发挥应有作用的管理。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充分发挥好预算的控制功能,未列预算不得开支;都应利用好会计的审核功能,不规支出不入账;都应执行好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功能,让违规者必受罚。要发挥好统计的分析功能、风险管理的预警功能。经常检查容易发生贪污贿赂事件的环节,减少或杜绝公职人员滥权的机会,以真正构筑起严密的安全网,让腐败者无漏洞可钻。

    合理界定公民教育与政治教育的界限。公民作为群体、社会中的个体,首要的是对群体、社会的认同性和在群体中的适应性。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认同性、适应性就是公民意识、公共意识,或称价值观。公民的社会价值观必须与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应当是平时觉不到、用时躲不开的一种无形约束。公职人员是为个体组成的群体服务的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必须高于对公民的要求。对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必须有别于公民教育。要落实《党章》、《公务员法》的要求。要让平日所倡导的公仆意识、牺牲精神,克己奉公等良好品格变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硬约束,背离了这一价值观就是队伍不合格的一员。既要防范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占,也要防范打着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号公权力擅入私权领域。那种成人教育与未成年教育不分,公民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公民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要求不分,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简单化教育活动、学习要求,不仅不能给社会以正能量,还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混淆了政策界限,让腐败者得以浑水摸鱼。改变这种状况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与前提性工作。

    重视微环境的治理。在寻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治理好大环境的同时,微权力环境的影响与治理也同样不容忽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部门如何切实保障“权”为民所用,如何切实解决人大代表所期望的“让中国人办事不再求人”的问题,进而还人民以宽松的环境,给百姓以没有“吃拿卡要”的生活,以彻底整治总书记所指出的“只要手中有点权,就想方设法捞点好处”的不正之风,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关乎人民的幸福生活、关乎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河南省公安系统的“执法记录仪”,上海市经信委防范“公车私用”的“安全锁”,这些电子信息技术在基层执法、执纪中的应用,对于改善社会微环境或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人的手段所不及的领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道理上讲得通,实际中用得上,值得借鉴。

    实行因地制宜的治理策略。腐败的命门是败露,治理腐败的第一要素是有效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特定时期,靠外部监督不能发现的问题,靠“自觉自愿”不能揭露的问题,可以利用人“利己”的心理和驱动力解决。要建立一种贪腐易于败露的机制。对于“为自己”的腐败,要设计并建立一种对内部举报人有明显驱动力的鼓励与合理保护的机制。对于“为特定关系人”的腐败,可运用“囚徒困境”的原理,打破“行与受”、“送与收”同责并罚的平衡,实行首位举报人,“得利不退或免责有奖”的办法。要让腐败双方、窜通各方、舞弊的集体处于矛盾、博弈之中,片刻不得安宁。要让不法权力顾忌“打招呼”,加大“打招呼”的成本代价;要让不按规矩出牌之人,投机取巧之人常怀“偷鸡不成,倒失米”的担忧。以打破“天知地知、你不说我不讲”的默契,以净化廉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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